

松江物业纠纷联合巡回审判站首例案件落幕——
小区树枝堆放绊倒骑行人 二审调解双方各自担责
□ 记者 陈菲茜 实习生 沈欣卓 文
实习生 陈易斐 摄
松江物业纠纷联合巡回审判站首例案件二审调解结案:去年4月孙先生在小区骑电动车与物业堆放的树枝碰撞致八级伤残,自认50%的赔偿责任,并起诉索赔40余万元,一审定责双方各担半。后二审再次明确物业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本案的审理对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物业公司也清晰地认识到其自身应尽的责任范围和履职尺度,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方方表示。
树枝堆放路边致骑车人受伤
上诉人是新桥镇的一家物业公司,去年4月10日傍晚6时许,孙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部道路通行,与道路上物业修剪下的树枝发生碰撞后受伤,外伤致颅脑损伤。后经鉴定,因开颅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同时,该起事故也导致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2025年2月,孙先生起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对此,物业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孙先生在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醉酒情况下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认为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关于将修剪的树木放置在路边,客观上没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且各路段设立了“减速慢行”的标志,无需再对堆放的树枝进行警示。
一审支持双方各担5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
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将小区绿化修剪后的树枝堆放在小区通行道路上,未设置相关的防护和警示标志,造成原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树枝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非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及自身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完全系原告自身错过造成,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展开巡回审判以调解结案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法官通过法庭调查,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上诉人在小区路边堆放修剪下来的树枝与被上诉人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是否应对小区堆放修剪下的树枝这一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自认承担50%的过错,这样自认的行为责任比例是否合理恰当。
物业公司表示,即便其承担一定的过错,但过错程度也极其有限。“我们修剪下的树枝放置的区域在道路外侧,只有极少部分在道路内侧,客观上不影响车辆及行人的通行。”物业方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堆放物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只要发生因堆放的物品致人损害的事实,即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在本案中,无论物业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方方解释道,这种责任认定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物业公司等责任主体更加积极地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
通过进一步释法说理,双方的想法都有所调整。最终因受害人急需钱款医治,被上诉人在钱款金额上有所让步,与此同时,物业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愿意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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