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地法院探索司法保护新举措——
聚力破解影视知识产权保护难题
□ 记者 陈菲茜
针对攀附热播剧集知名度制作、销售衍生品侵权的问题,破解合作困局,引导当事人诚信经营;针对利用AI工具切条搬运他人作品,细化审理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托知产“三合一”审判模式形成“刑民同处”路径;针对擅自改编热门小说摄制微短剧问题,明晰改编边界,规范创作源头……近年来,上海市松江区、长沙市开福区、浙江省东阳市、青岛市黄岛区、西安市雁塔区、无锡市滨湖区六地法院在护航影视产业知识产权中所作出的有益探索,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司法审判指引。
影视作品衍生品应注意法律规制
在上海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为原告上海剧某文化传播出品并拥有完整著作权的知名影视作品。该剧于2019年7月9日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首播,并同步在腾讯视频、爱奇艺等视频网站网络播放,收视率及网络点击率屡创新高,并连续获得多个奖项。
该剧首播前后,原告围绕该剧开展各类商业合作及衍生品开发活动,后发现被告武汉某贸易公司未经其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擅自使用该剧及该剧各类素材设计、开发、宣传、销售,谎称为该剧同款或同系列的商品或服务,严重侵犯其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使用涉案电视剧截屏画面宣传被控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电视剧通过在电视台及网络平台的播放,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播量,可认定该剧的剧名“亲爱的,热爱的”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原告亦进行与该剧相关的衍生商品的经营。被告在其网店中销售模仿该剧剧名等元素的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商业价值及知名度、创作的难易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量及单价、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影视剧呈现出快速传播化、流量化的特点,剧集热播期间也是侵权行为的高发期。本案涉及攀附使用热门影视剧IP元素制作、销售、宣传、推广各类衍生品的情形,被告使用热门影视剧及该剧各类素材设计、开发、宣传、销售,谎称为该剧同款或同系列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判决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裁判有利于引起相关公众及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对影视作品同款商品等衍生品的权利救济及法律规制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以过错责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在腾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腾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重庆腾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热播影视作品《庆余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则是“度某”AI软件的开发者。
当用户输入相应内容后,该AI软件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切割成3秒到7秒的短视频片段,存储在服务器上并直接向用户提供。此外,北京百某科技通过名为AI成片技术手段,支持用户利用上述侵权视频片段,快速自动拼接生成更多侵权视频,并诱导、鼓励用户传播至各大平台播放、转发。
三原告主张被告北京百某科技利用涉案作品为涉案软件不当攫取热度及流量,并通过会员收费增值服务获取经济利益,损害了其基于涉案作品所获得的正当竞争利益,遂以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基础。综合考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当前的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已构建适当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作为过错判断标准。据此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三原告及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本案系涉利用人工智能产品切条搬运他人作品的典型案例。面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司法挑战,法院应在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平衡。本案以过错责任作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内容生成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考量因素,彰显了发展与安全并重、创新与依法治理相融合的理念,为新兴技术领域的规范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合一”审判模式优势显现
在陆某、方某、季某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被告人陆某通过购买域名、租用服务器、购买系统程序和影视网站模板等方式搭建了多个违规影视网站。其间,另两名被告人季某、方某明知陆某经营非法影视网站,仍向其出售赞片影视导航CMS系统程序以及多个影视网站模板,并提供程序技术维护服务,共计收取费用6990余元(其中季某获利2350元,其余为方某获利)。
陆某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添加视频链接等方式,在上述影视网站上线12万余部影视作品,供网站访问者随时在线点播观看,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与非法广告商合作,在上述网站投放涉黄、涉赌广告,按照广告点击量使用虚拟币结算并收取广告费用148万余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陆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视听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方某、季某明知他人侵犯著作权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获利等因素,判决陆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一审判决现生效。
本案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的优势,法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程序,既解决了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又解决了涉及的五家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一方面,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形成有力震慑,垒高筑牢影视版权司法保护的堤坝;另一方面,通过刑事民事同步处理,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拓宽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维权路径,努力破解权利人的维权难题,最大限度保障了各方权益。本案的处理有助于铲除盗版传播黑灰产业链,切实保护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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