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松江区第四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松江区统计局 松江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18〕8号)要求,本区于2018年与全市同步进行了第四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此次普查,摸清了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了本区产业组织、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掌握了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情况,进一步查实了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了本区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新动能培育等方面的新进展。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松江区统计局和松江区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松江区第四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予以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本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1061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0047个,增长47.8%;法人单位分支机构3324个,增加876个,增长35.8%(详见表1)。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单位数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10384个,占33.4%;工业7324个,占23.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538个,占8.2%;(详见表2)。
从地区分布看,单位数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新桥镇的单位数占12.6%,比2013年末增长2.0个百分点;九亭镇的单位数占12.1%,下降1.6个百分点;中山街道的单位数占9.0%,增长2.5个百分点(详见表3)。
2018年末,本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9171个,比2013年末增加9586个,增长48.9%。其中,内资企业27535个,占94.4%;港、澳、台商投资企业568个,占1.9%;外商投资企业1068个,占3.7%。内资企业中,私营企业25773个,占全部内资企业法人单位的93.6%;有限责任公司1478个,占5.4%;集体企业101个,占0.4%。(详见表4)。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本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09412人,比2013年末减少69677人,下降8.9%。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工业368326人,占51.9%;批发和零售业85018人,占12.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9266人,占7.0%(详见表5)。
从地区分布看,位居前三位的分别是: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业人员占23.4%;新桥镇从业人员占11.0%;九亭镇从业人员占10.0%(详见表6)。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本区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51.77亿元,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不含金融业,下同)资产总计7964.35亿元。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2357.23亿元,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5195.98亿元。
2018年,本区第二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4768.84亿元,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3436.21亿元。(详见表7)
注: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四、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
2018年末,本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27041个。其中,从事第二产业的个体经营户1181个,占总数的4.4%;第三产业25860个,占95.6%。
在个体经营户中,户数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818个,占54.8%;住宿和餐饮业6134个,占22.7%;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96个,占14.0%(详见表8)。
2018年末,本区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1414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32104人。(详见表9)
注 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3、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4、从业人员:是指2018年12月31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岗的从业人员。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期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5、本公报数据的统计口径为管理地。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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