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市区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1.本次区和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换届选举方向正确、风清气正,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本次区和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2.区和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7)《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8)《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9)《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3.区和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主要工作流程有哪些?
4.区和乡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由谁组织和主持?
在区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市设立区和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区和乡镇分别设立选举委员会。
市设立的区和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指导区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和乡镇选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区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区和指导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区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5.什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意志投票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公民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有可能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具有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什么是选民登记?如何计算选举法定年龄?
选民登记是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实行登记造册,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选民登记实质是对公民是否具有选举权进行确认,是将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符合法律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这个法定程序,其选民资格才被确认,才能领取选民证,参加选举活动。有选举权的公民,不进行选民登记,则表示该公民放弃本次选举权利,不参加选举活动。
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公民出生日起至选举日止。本次区和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为2021年11月16日,故凡在2003年11月16日(含本日)前出生的,都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7.选民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进行登记?
(1)有工作单位的选民或在校学生可以在单位或者学校进行登记。
(2)主动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3)打电话到选民登记站进行登记。
(4)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随申办”App,打开“扫一扫”扫描选民登记张贴码,或者在“随申办”App中点击选民登记模块,进入选民登记界面进行登记(2021年9月26日以后)。
(5)对于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排摸中已有信息记录但还未登记的选民,由登记工作人员主动上门进行登记。
非本市户籍、现居住在本市的人员,一般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本人要求参加本市选举的,在依法办理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后,可以在本市进行选民登记;已经在本市参加过2016年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转移证明,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参加选举。
选民登记执行分时分类登记,2021年9月1日(星期三)开始,单位、学校进行选民登记;9月26日(星期日)开始,社区、个人进行选民登记。
8.代表候选人人选有哪些标准?
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依法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履职的素质和能力,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政治上有问题的、正在服刑或有违法违纪问题正在接受处理的、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9.如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本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在选民名单公布后按照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按下列办法提名: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推荐到有关选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参加该选区的选举。
(2)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一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或者不接受推荐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10.正式代表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
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11.如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介绍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形式有以下三种:
(1)推荐者向选民介绍。推荐者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并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在选民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选举委员会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的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为保证选举日投票选举的顺利进行,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
12.投票选举前区和乡镇选举工作机构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深入宣传投票选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程序,广泛动员选民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确定各选区的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和主持投票选举的人员,制定选举办法,部署安排各选区的投票选举工作。
按照选举的任务和要求,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投票选举的法律程序和工作方法。
印制选票。
对选民名单有变化的,应及时补正、公布。
13.选民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选民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后领取选民证,并根据选举委员会公告的投票日期和投票地点,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依法参加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2)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3)在流动票箱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指派工作人员将流动票箱送到选民住地,方便选民投票。
选民外出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14.如何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其中有两种特殊情况: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如果仍选不足,暂作缺额处理。
15.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外,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4)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16.如何做好换届选举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各选区在组织开展选民登记、酝酿和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介绍、投票选举等工作中,要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如因疫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无法正常组织代表候选人介绍的,可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代表候选人介绍的基础上,采取视频会议、电话、在“随申办”App查看、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代表候选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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