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加强居民小区内流浪动物的管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的居民变得越来越多。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弃犬猫等行为并无实质性的法律约束,很多居民小区都存在流浪动物频繁出没的情况。流浪动物栖身在小区,随意穿梭,不仅严重影响了居民区的环境,甚至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咬伤人、传播疫病,因此,对居民区内流浪动物的管理需要亟待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明确了流浪猫狗控制和处置的主体,该法即将施行,但是大部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都尚未制订完善的措施,因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处置规定,着力实现依法、严格、细化管理。成立本辖区的流浪动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对流浪动物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督促,协调设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抓好流浪动物的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探索和推广更有效的数字化手段来加强对宠物饲养行为的管理工作。如杭州已率先试点宠物鼻纹身份证,在犬证办理中引入宠物鼻纹识别技术,通过宠物鼻纹识别技术建立电子犬证实现城市对宠物数字化管理。将宠物遗弃、不拴狗绳、扰民等不文明行为与诚信系统挂钩,对不文明的养宠物行为进行扣分,最终实现饲养宠物市民的自我管理。
三、禁止小区内随意投食流浪动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指出:“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流浪动物的照顾、定期投喂等长期固定行为,投喂人与流浪猫狗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负有相关管理责任。另外,上海已实行垃圾分类,有居民在小区内随意投放餐厨垃圾喂食流浪动物,其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垃圾分类的要求。相关居委会要加强宣传,及时制止并加强教育。
四、完善流浪动物救助机制。单靠民间公益力量难以长期支撑流浪动物日常维护费用,必须多措并举、统筹协调,形成政府、社会和民间的三方合力。如对救助流浪动物的民间公益组织,政府在场地、免疫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又如,多举办流浪动物领养活动,以领养替代购买,既满足了饲养宠物人士的需求,又能解决部分流浪宠物问题。
(民盟松江区委 吴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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