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松江区贯彻落实<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公众利益,结合区实际,区委、区政府制定并印发了《上海市松江区贯彻落实<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以下是对《实施意见》具体内容的解析:
1.制定本《实施意见》的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本《实施意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沪委组[2014]发字52号)和《上海市松江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
2.《实施意见》中所称的责任人员具体指哪些?
答:《实施意见》中所称的责任人员具体指以下三类人:
一是指搭建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是指存在违法建筑问题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中担任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3.《实施意见》中所称的违法建筑指什么?
答:(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工程;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
(三)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四)其他违反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房屋外貌、占用公共场地、擅自改建、搭建的建(构)筑物。
4.《实施意见》对责任人员在哪几种情形下要实行责任追究?
答:(一)不按规定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的;
(二)不落实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搭建违法建筑发现不及时、查禁不力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法出租、转让土地、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交易土地,为违法建筑提供便利条件;
(四)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搭建违法建筑不劝止、不报告的。
5.《实施意见》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搭建的哪几种情况规定了处理措施?
答:(一)对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
(二)对正在实施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不纠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其他组织处理。
(三)对经教育和组织处理后仍不纠正违法建筑问题以及搭建的违法建筑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6.《实施意见》对责任人员出现哪几种情形一律先行免职后处理?
答:责任人员出现以下五种情形的,一律先行免职后处理:
(一)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二)阻挠、抗拒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
(三)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筑搭建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7.《实施意见》中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时,须按照怎么的程序进行?
答: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
搭建违法建筑的信息,由行政执法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区拆违管理部门。如不纠正的,再由区拆违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
(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区拆违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后予以核实,经确认后予以追究;
(三)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五)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加强了规划土地、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对违法建筑治理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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