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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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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平安松江
2025年10月30日

犬绳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松江法院一纸判决明晰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边界——

牵绳≠免责 控制乃关键

□ 记者 陈菲茜

 

两名遛狗人相向而行,原告不慎被对方的犬绳绊倒,导致左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意外伤害纠纷案属于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或管理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须依法承担责任。结合原告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剥离了被告的部分侵权责任,最终认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

 

双方描述还原事发经过

原告称,事发当天天气晴好,路面无积水、无障碍物,自己右耳戴着蓝牙耳机听歌,自家宠物犬因胆子小跟在身后。见被告的宠物犬跑来“攻击”,为避开危险,她走到人行道外,但被告的狗仍冲向自家犬只,在此过程中,原告被对方的犬绳绊倒摔伤。

被告则认为,原告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被告出门遛狗时已携带犬绳,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而原告出门遛狗未牵犬绳,且本案系犬绳绊倒原告致其受伤,并非饲养的动物直接造成损害,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还提到,遛狗时原告实际两只耳朵都戴了耳机,因此没能听到自己的大声警示,且被告认为原告在避让时本应看到犬绳。

 

判定适用饲养动物侵权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饲养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又称直接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并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归责核心要件,该行为可分为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两种基本类型。

饲养动物侵权是指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依法需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对此,车墩人民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郝祥明解释道:“从物理层面而言,犬绳与犬只身体相连,犬只运动带动犬绳,在此情形下,犬绳扩大了犬只对外界的影响范围。同时,被告未能有效控制犬只的行动,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因此,犬绳绊倒他人仍属于动物本身危险的现实化,应认定为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他指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动物及其延伸空间进行物理上现实管理和控制的义务。

 

同时判定原告负有重大过失

区法院查明,原告当时未牵狗绳,从一定程度上触发了危险源;事发时,原告至少佩戴一只耳机听歌,这势必影响其对外部危险的预判能力,以及对外界预警的反应时间。基于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后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饲养大型犬只的,应当为其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牵了犬绳并不代表免责、万事大吉,实际且有效地控制犬只才是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郝祥明解释道,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这对行为人要求较为严格。类似适用该原则的还有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等特殊领域,这是法律对高致害性物品受害人的强化保护,也是对物品所有人赋予的更高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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