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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平安松江
2025年05月01日

反复购买手机只因“爱好” 退货诉求不获法院支持

□ 记者 陈菲茜

 

声称是数码产品的爱好者,反复购买手机并退货,这样的行为是否也适用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指出:网购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

此次纠纷中,沈先生在2024年3月,连续四次购买同一部手机,前三次均成功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完成退款。然而,当他第四次试图以同样方式退货时,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认为沈先生的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的正常购买范畴,存在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嫌疑。被拒后,沈先生继续使用手机一个多月,随后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接受退货并退还12000余元的购机款。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沈先生是否存在恶意消费行为展开激烈辩论。沈先生坚称自己并非恶意购买,作为一名数码爱好者,多次购买是出于对电子产品的喜爱。他还表示,若商家认定其行为不当,完全可以封禁账号,且自己是平台十几年的正常用户。此外,沈先生透露第四次购买是因为客服告知手机的一项权益会更新,他想进行尝试。但商家反驳称,沈先生多次购买同款手机,对手机性能已十分了解,并不属于一般人的正常购买方式。

经法院深入调查发现,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先生在该网络购物平台共下单12次,购买12部手机,且均在七天内申请无理由退货。其通过购买、把玩体验手机功能后再退货的行为模式十分明显。

法官经审理认为,“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设立的初衷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沈先生反复购买手机的行为,违背了这一规则的立法本意。其以把玩为目的,频繁购买并退货,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还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予以否定性评价。最终,法院结合沈先生的购买目的、频率及退货次数,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该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也应确保退货商品保持完好,避免因商品瑕疵引发纠纷。”泗泾法庭法官高甜指出,此次案件的判决,为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秩序、明确“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边界提供了典型范例,提醒消费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应遵守交易规则,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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