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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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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平安松江
2025年05月01日

工伤后遭不公平待遇 二审判定公司方败诉

——市一中院松江广富林巡回审判点依法守护劳动者权益

□ 记者 陈菲茜

 

两名劳动者遭遇工伤,但分别因未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工伤保险而无法收到相应的赔偿。一审法院均判定相关公司方败诉,分别确认了劳动者与公司方的劳动关系,同时需要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相关公司方不服后上诉。4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松江广富林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了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经审理,二审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快递员“按单结算”

具备实质从属性仍为劳动关系

上诉人甲公司是某家知名快递公司的加盟商,被上诉人冯某在甲处负责快递收发工作,平时通过知名快递公司的App进行接派单,甲公司与冯某实行“按单结算”。甲公司认为,劳动者与甲公司是“按单结算”的承揽关系,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冯某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按单结算”是快递行业比较普遍的劳动报酬结算方式,并不能据此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民事合同关系,其核心是成果的交付而并非劳动的过程,双方之间是平等的主体。个人不接受单位的约束、管理、支配,相对独立地完成承揽工作,基本无需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引,显然与本案冯某的实际履行情况不相符合。

证据显示,冯某的取派件区域实际受甲公司安排,每天需要到甲公司签到打卡,请休假需要提前告知。由此说明甲公司对于冯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数量、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要素具有决定权,对于冯某的工作过程实施了控制及相应的管理,双方法律关系具备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的特征。冯某领取报酬的方式一部分是通过甲公司财务为其开通的App上领取,另一部分则是由甲公司月结领取。按照派单情况判断,冯某所获得的报酬基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承揽关系、合作关系等民事基本关系的本质属性。

法官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对网购配送员的控制管理相对更加隐蔽和复杂,不能简单地根据传统劳动关系的外观表现形式否定劳动关系,而应结合在案证据反映的各种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表现要素综合评判劳动者与涉案企业从属性的强弱,考量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因工致残程度8级

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应依法赔付

在第二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五金公司与被上诉人帕某虽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帕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公司的要求下,帕某在受伤的第二天即签订了带有相关金额的私了协议,要求帕某不再另外追究相关赔偿。同时,公司还要求造成帕某受伤的另一职工方某签署承诺书,双方约定按三七分责赔偿帕某的费用。经审理,法院认为,私了协议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五金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帕某被鉴定为工伤,因工致残程度为8级,帕某要求五金公司按照工伤的相关标准支付理赔费用,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书,法院认为,一方面五金公司于工伤发生次日与帕某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仅负责截至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医院治疗相应的补偿、手术费、误工费,并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难言善意。另一方面,对于帕某而言,签署协议之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均尚未作出,帕某对于自己身体受伤的程度情况均不清楚,对于工伤保险及工伤待遇的赔偿标准也无法清楚获悉。因此,协议赔偿的内容依照实际来看远远低于帕某应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一审法院认定五金公司无权以该协议的约定为由拒绝向帕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法院还指出,关于案外人方某出具的承诺书,并不能约束帕某,因此公司要求追加案外人参与诉讼以及按照该承诺书的内容向帕某承担付款责任的相应比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如果公司认为方某在履行劳动职责过程中,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相应损失的,可另行主张。

至于公司提出的方某收取的5070元皆用于帕某入院治疗备用金的上诉主张,即便属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帕某对此知晓且实际用于支付了治疗或护理费用,因此公司提出在案涉护理费中将这笔款项予以抵扣,缺乏依据,法院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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