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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平安松江
2025年04月17日

“署名推定”定真章,松江法院破解网络文学“笔名迷局”——

侵权方担责赔偿五万元

□ 记者 陈菲茜

 

署同一个笔名的网络文学作品,竟有两个原作者,究竟谁才是真作者?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依据“署名推定”原则,确定了作者的真实身份,最终判定侵权方赔偿相关费用5万元。

 

同一笔名,两个原作者

周周公司运营着“美丽小说网”。2019年5月,网文作家李某为成为“美丽小说网”的签约作者,通过电子邮件向周周公司发送了《T小说》的大纲及部分正文,署名笔名“阿巴巴”。次日,周周公司与李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该小说著作权独家转让给周周公司。协议附件为签约作者李某的资料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自2019年6月起,周周公司独家上线并更新“阿巴巴”撰写的《T小说》。在之后的5个月里,李某通过电子邮件分多次向周周公司发送小说章节文稿,共计500余章,字数达110余万字。

同年9月,周周公司发现,期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大众小说”App中向公众提供《T小说》的在线阅读与下载服务,且笔名同样为“阿巴巴”。经比对,两个平台中的《T小说》内容一致。周周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期期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万余元。

对此,期期公司辩称,在“大众小说”App提供《T小说》是经过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早在2018年3月,另一位作者郑某已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权利转让书》,将《T小说》著作权转让。其后,北京某传媒公司将《T小说》著作权层层转授权至期期公司。

 

真实作者,有迹可循

“作者的署名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李某与周周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填写了作者资料表并附有身份证件,同时还提交了作品大纲。作品大纲记载的内容与《T小说》的故事人物、故事背景、故事主线基本一致。结合李某向周周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的交稿情况,符合一般网络小说创作规律,可认定李某创作完成了《T小说》。”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郝白婷解释道。相反,期期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郑某的笔名为“阿巴巴”,但未附有任何可证明郑某真实身份的材料,其创作过程、交稿过程也无从考证。

法院认为,期期公司提交的郑某系《T小说》原始作者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难以认定期期公司取得了作品传播授权。期期公司在其经营的“大众小说”App中传播《T小说》,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期期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周周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松江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的篇幅、知名度、创作难度、期期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以及周周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判决期期公司赔偿周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一审宣判后,期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期期公司与周周公司达成调解方案,期期公司支付周周公司和解款4万元。

 

应注重著作权登记

如今,许多网文作者借助计算机进行创作,且大多不署真名,而是以笔名替代,这加大了认定作者身份的难度。法院会依据“署名推定”原则,通过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来确定作者身份。若通过以上证据无法判断作者身份,应结合作品的创作规律,如作家的写作风格、创作类型、用词习惯、语言风格,作者本人的生活履历,或著作财产权所获经济利益的流向等来进行综合判定。

法官提醒,网文作者应注意保护作者身份。创作完成后,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做好署名工作,保留作品的底稿、交稿记录等原始载体,必要时可进行公证或者时间戳认证;明确与他人,特别是网络平台的合作模式,如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作创作还是委托创作,明确作品后续开发收益的归属;还应注意著作财产权转让、授权内容,每一项著作财产权都具有独特的价值。

(文中公司、网站、小说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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