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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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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平安松江
2024年04月18日

借知名商标搜索“引流”,侵权方被判赔偿损失

□ 记者 陈菲茜

 

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而后引流到自己的网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最终,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引用对方公司商标涉诉

S公司是一家牛排制作销售的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肉、牛排、鱼制食品、水果蜜饯、速冻方便菜肴等。

某日,S公司人员在某搜索平台搜索自家公司“S朋来牛排加盟”时,发现弹出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有一条标题为“【总】-S朋来牛排加盟主页,总店招商,堂吃+外卖双赢”的信息,内容简介包括“加盟费用:100起,名称:巴顿牛排S朋来牛排加盟,全国900多家连锁店,投资小,致力打造S朋来牛排加盟品牌服务商,披萨,牛排,甜点,小吃饮品……”。该信息并不是S公司的网页,该页面下方显示的“B餐饮公司”也与S公司毫无关联。工作人员点击页面下方的“保障”字样,显示的仍是B餐饮公司的信息。

S公司认为,自己拥有“S朋来”商标,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B餐饮公司将“S朋来”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恶意使用“S朋来”商标进行商业推广,目的就是利用“S朋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引流,让消费者和加盟商混淆,进而无法判别真正的“S朋来”牛排。于是,S公司诉请判令B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

被告B公司辩称,B公司主要从事牛排的加盟业务,该经营内容和“S朋来”商标的核准范围不一致,且其仅在搜索平台上使用“S朋来牛排加盟”作为关键词搜索,并非直接使用“S朋来”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审理认定侵权事实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B公司在搜索平台中将‘S朋来牛排加盟’设置为关键词,使得搜索链接的标题中含有‘S朋来’字样,但搜索结果中显示的是B公司的商业推广网页链接,可见B公司将‘S朋来’用于广告宣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承办法官解释,上述链接指向B公司的“某牛排”加盟招商广告,与原告的“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牛排”属于类似服务。

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S朋来”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相同,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告侵权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S朋来”文字,构成对原告“S朋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设置搜索关键词是当下常见的商业推广手段,但是故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所有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影响力提高自身网站的搜索曝光率,并误导相关公众作出错误判断,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与此同时,搜索平台也应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避免搜索结果与关键词毫不相干。此外,网络用户通过搜索关键词浏览网页时,对搜索结果要多加辨别,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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